丁某原系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职工。2013年11月29日,丁某不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丁某家属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丁某的非因工死亡待遇。
丁某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应该由谁支付?若丁某未参保,则产生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应由企业全额负担;若丁某参保,则应根据丁某参保年限综合分析。《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发[1993]343号)第1条第2款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92号)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因病或因工死亡,其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全额纳入基金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仲裁委经过开庭审理,查明丁某于2009年6月参保,缴纳年限为5年。因此,本案丁某非因工死亡,其家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其中十五分之五11640元应从基金支取,其余十五分之十23280元由企业支付。(孙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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