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服装厂的女工。2014年2月25日早上,我骑电动车上班时想到以前还有落下的工序没做完,便选择不熟悉的几条砂石小道加速行驶,想尽快赶到工厂。在经过一条道口时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导致我小腿处骨折。我向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单位以我放着最佳路线不走,却选择路况不好的小路,拒绝给我申请工伤。请问,我这种情况能否算作工伤?
读者:仝 洁
仝洁读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你违反“常理”选择了最难走的小路上班,但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习惯及社会情理,结合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你是出于尽快赶回上班的工作目的而选择走小路,不应过于苛责究竟是否应该临时更改路线。
职工上下班路线是否合理,关键要审查职工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常、合理的工作需要。如果职工选择的路线在合理范围之内,符合社会常理及习惯,即便是其选择稍微较远的路线也是合理的。而如果职工的行为明显不属于正常的工作需要,且路线距离明显不合适,则不能认定为合理路线。
据此,结合案情,你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黄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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