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不是所有工伤赔偿都由用人单位负责》的报道,我才知道,也不是所有工伤赔偿都由社保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也要负责部分赔偿!”日前,在佛山打工的梁兴根致电南方工报记者,称当初发生工伤后被用人单位蒙蔽,仅获得社保部门的部分赔偿,由用人单位负责的赔偿部分,则因为用人单位更名,追讨起来困难重重。
11年前工伤,仅获一次性残疾补偿金
据了解,梁兴根于2000年3月31日进入佛山市联兴厂工作。2002年6月4日,梁兴根在冲压机工作时受伤,右手有三根手指的第一节被切断,经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9级。按照当时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梁兴根获得了社保部门支付的一次性残疾补偿金,以当时佛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8个月,共8000多元。
当时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单位不能辞退,要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单位计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由于梁兴根一直留在工厂工作,所以他没有得到这笔“一次性工伤辞退费”。按照当时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伤残9级的可获得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以佛山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8个月。
也就是说,梁兴根伤残9级仅得到一半赔偿。
再次工伤,才知11年前的工伤待遇受损
“我不知道(一次性工伤辞退费)这回事,直到2012年我再次发生工伤,才明白用人单位和社保部门都要承担一部分赔偿!”梁兴根说。
2005年1月,佛山市联兴厂更名为佛山市得利厂(以下简称“得利厂”),原厂注销。2012年2月20日,梁兴根再一次在工作中受伤(右腿关节骨折)。经过治疗,伤愈后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9级。
梁兴根看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上写着停工留薪期6个月,可是他才休养了3个月,得利厂就要他回去上班,并且未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当时他的平均工资有2500元左右,但得利厂只按照最低工资1100元支付。
由于得利厂不依法支付工伤待遇,梁兴根将其告上法庭,并获法院支持。同时法院也判决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在获得这一次的工伤赔偿之后,梁兴根向得利厂追索当年那次工伤的“一次性工伤辞退费”。
然而,梁兴根得到的却是这样的答复:“原来的工厂早就倒闭了,不关我们的事!即使关我们的事,你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在有关律师的支持下,梁兴根决定再次与得利厂对簿公堂。
广东省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成员郑贤春律师称,《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分立、合并(兼并)单位要承担被分立、被合并(被兼并)单位的工伤保险债务及其工伤人员的管理工作”,因此,梁兴根有权向得利厂追讨“一次性工伤辞退费”。至于时效问题,司法部门应该从宽掌握。
(据《南方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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