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1年了,用人单位不缴纳保险,不签合同,还把我口头辞退了。我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先去劳动监察大队要求补缴保险,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行?
徐女士
您可以要求企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补缴其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并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口头将您辞退,您可以向单位主张因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应该支付的赔偿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劳动合同法》第14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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