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下月起,在上海、福建(含厦门)和苏州工业园区将开始为期一年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简称“税延养老险”)试点。酝酿了长达14年之久的税延养老险终于落地了。
税延养老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时,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撬动个人购买商业养老险的需求。看国外尤其欧美发达国家的实践,税延养老险是养老金的最主要来源。
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税延养老险被称为“第三支柱”,另两大“支柱”是被视为“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被视作“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计划。目前,“第一支柱”覆盖人口10亿,覆盖率逾90%,养老金账户累计结存余额4.4万亿元;第二支柱涉及企业7.63万户,年金累计结存余额1.1万亿元;第三支柱保费余额8600亿,涉及6500万缴纳人次。结存余额造就与决定了发放与支出格局,在我国养老金的供给构成中,基本养老保险发挥着最主要的作用,占比近七成,其他两部分分别仅占17%和13%。
由于老年人口在持续增长,“第一支柱”所承载的支出压力格外沉重,按人社部的权威说法,4.4万亿元仅能满足16个月的发放,这还不包括西北、东北等部分入不敷出和已“断炊”的省份,若考虑到每年还有800万至1000万的新增老年退休人口,基本养老金独木难支。按目前的水平,基本养老金所能发生的替代率(一个人退休后领到的第一个月养老金除以他退休前最后一个月所领到的工资之比)只有40%,而据世界银行测算,替代率不低于70%,老年人生活跟退休前才不会有显著下降。显然,若将养老金主要绑缚在基本养老保险上,我国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与水平就难言改善的可能。
再看“第二支柱”,来自人社部数据显示,目前已建立了年金的企业数量占比只有0.35%,参加年金的员工人数仅占4.2亿城镇就业人员的15.4%。另据人社部统计报告,近3年参与年金计划的员工人数呈不断走低之势,对应的数据分别为1.02%、0.37%和0.17%。同时,人社部实际调研结果显示,企业年金充足度指数和企业保障程度指数已由两年前的58.7降到目前的56.5。因此,为了进一步调动更多企业参与年金计划行动,前不久人社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年金办法》,最终效果有待观察。
算上“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我国养老金综合替代率还不到50%,大大低于欧美发达国家75%的平均水平。但国外成功的实践表明,在养老金构成中,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应在40%左右,另外的60%则依靠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金替代,而且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金的占比与替代率大体相当。在稳定第一支柱和做大第二支柱的同时,我国理该重点做强第三支柱。
看财政部等部委的通知,政策层面给予税延养老险的顺利试点赋予了较为充分的激励因素,如规定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退休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且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在领取商业养老金收入时只缴纳其中75%的个人所得税,其余25%可免税。正是如此,据权威机构测测算,税延养老险有望撬动每年千亿元级别的增量保费,预计未来5年税延养老金资产规模可达3.2万亿元,其对养老金支出筋骨的强壮作用不可小觑。
不过,试点的目的就是要发现问题,积累经验,以便全面铺开。在笔者看来,试点阶段至少需要破除认知、服务、产品供给三大关键瓶颈。
与基本养老保险和税优健康险即期完成扣税不同,税延养老险是在将来缴税。因此,从较长时期来看,即便随着经济增长民众收入提高,在养老金领取环节征税时,要适当提高免税比例,以使个税并不随收入提高而增加,甚至可考虑采取税延养老险的弹性个税政策,即收入增长情况下取10%的税率征税,收入减少的情况下按调整后的略低税率征收,以此激励与强化民众的购买欲望。还有,税延型养老险设定的月度抵扣额度为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或为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这一抵扣额度是否对民众尤其是对高收入群体具有吸引力还有待观察,建议依时依势抬高抵扣额的区间上限。
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统一的强制性购买,与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也不一样,税延养老险并不带任何强制性,机构或企业没有按比例为个人购买的义务,针对购买人开展的凭据核实、个税扣除也会增加单位的财务成本,机构或企业是否愿意提供相应的服务,会直接影响个人购买税延养老险的意愿。因此,为防止“叫好不叫座”的尴尬结果,在试点过程中须加大宣传力度,同时针对机构或企业的相关服务行为做出强制性规定,并简化服务流程和提高服务效率。此外,即便员工离开了原单位,政策也应当允许与支持其自主续购税延险。
目前,市场上商业养老保险品种主要有传统型养老险、分红型养老险、万能型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四种类型,其中以分红险和万能险居多,真正个性化、差异化的产品很少见,为此需要在政策上给予保险公司更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和发展空间,以调动他们针对不同收入水平、年龄结构、家庭结构、资产结构和保障结构人群开发多元化产品的积极性,政策应支持民众在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中自主选择产品,也可在不同公司之间转移产品,通过这种买方市场的竞争倒逼保险公司加强针对客户的需求响应及产品开发与订制能力。
(张 锐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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