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10家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罚,在此将详细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市河北区月牙河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存在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9月20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52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23253.82元。
二、天津南开天颐和医院
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0月2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55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464923.45元。
三、天津市天津医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1月7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62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9076.00元。
四、天津河西医华门诊部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1月20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66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9566.56元。
五、天津河东钟山医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1月21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67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560.00元。
六、天津市北大港农场职工医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1月20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68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5075.00元。
七、天津红桥建桥医院
存在伪造、变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2月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69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8437.06元。
八、天津河西津好医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2月5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70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376.50元。
九、天津和平津萃医院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2月18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7〕第0071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2383.50元。
十、天津塘沽德康堂中医门诊部
存在伪造参保人员就诊记录、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1月3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18〕第0003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4624.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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