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数据显示:
仅24.1%企业社保缴费基数完全合规
75.9%企业未按照职工工资实际核定缴费基数
其中,22.9%企业统一按最低基数缴费
◆ 企业缴纳社保“缺斤少两”,使员工对退休生活的预期大打折扣
◆ 可能导致政府对养老基础保障的误判,加大未来社会养老压力和风险
◆ 是对民生政策的透支
8月11日,国内社保第三方专业机构“51社保”发布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2017》显示,社保缴费基数完全合规的企业仅占24.1%,75.9%的企业未按照职工工资实际核定缴费基数,其中22.9%的企业统一按最低基数缴费,这意味着多数企业员工的社保被“降低标准缴纳”。
按当今社保的缴费和领取原则,其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日后领取养老待遇就越优厚。如果企业在缴纳社保时“缺斤少两”,不仅使员工对退休生活的预期大打折扣,而且有可能导致政府对养老基础保障的误判,加大未来社会养老压力和风险,这更是对民生政策的透支。
从企业角度来看,受经济下行、成本压力影响,近年来,企业社保合规的压力增大,有的企业由于效益不好,负担沉重,无奈选择最低缴费基数;但也有的企业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了员工合法权益,在选择缴费档次上多选择就低不就高。
从员工角度来看,相对于用人单位,员工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缺少与企业抗衡的“砝码”,缴纳多少社保,多由企业说了算。不过,也有少部分员工自愿按最低基数缴费,他们工资不高,如果多缴纳社保,拿到的钱更少,这部分员工更看重实际到手工资,对企业低缴社保处于默认状态。
从社保监管部门角度来看,有的社保监管部门认为企业成本过高、负担过重,怕挫伤企业竞争力,危及企业生存发展,从而放松了监管,对企业未足额缴纳社保“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即使处罚也是“雷声大雨点小”,对企业难有震慑作用。
但是,应该明确的是,社保缴费具有法律刚性,不能由企业自订标准“自由裁量”。超七成企业低缴员工社保,这提醒我们,应敦促相关部门对合理制度中的欠合理地方加以改善。有关方面不能再听之任之,须尽快打上制度“补丁”。
一方面,社保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力度,监督企业足额缴纳员工社保金。另一方面,政府应从社保制度改革入手,增加财政投入,充实社保基金,同时通过降低税负、降低社保缴费比率进一步减轻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以免企业总把眼睛紧盯员工的“养命钱”。
此外,逐步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尽快落实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实现全国统筹,方便员工社保跨省转移,避免员工社保在跨省转移中受到损失,进一步提升社保对参保员工的吸引力。
社保缴纳会影响劳动者以后的退休养老等诸多待遇,然而有些单位以种种理由,停缴或缓交社保,直接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缴社保遇到以下情况,你可以理直气壮说“不”!
1、单位试用期不缴社保,员工转正后才缴
单位以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保,这合法吗?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必须给职工缴足“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都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中,也就是说,企业在试用期间也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
2、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
如今有些公司,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出具一份书面承诺,承诺书中写明:员工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将社会保险金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员工。
这是违法且不合理的。
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3、单位仅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基数缴社保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的基数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缴费的基数是自己的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不过,当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月平均工资60%的,则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
4、档案没转移到单位,就无法缴社保
新员工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档案并不能成为单位缓交社保的理由。
《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社会保险的理由。
5、不签合同就不用缴社保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同理,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6、单位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社保
一些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但是会给员工发一笔社保补助费,用现金代替社保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社保缴纳的做法,不可取。
“超1/5企业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警惕"社保低缴"透支民生政策”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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