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王斯通讯员罗颖
核心提示
南宁某附属民办学校(简称某附属学校)老师钟某主动提出申请,放弃购买社保,该学校也欣然同意。几年后,钟某被分到另一所某华民办学校(简称某华学校),并被无故辞退。钟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上述两所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失业保险金。
职员自己提出不交社保,单位没帮交,是否就合法?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职工放弃购买的承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承诺。近日,南宁市良庆区法院一审判定,某华学校要赔偿钟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多元,以及失业保险金损失4.5万多元。
1、老师主动申请放弃买社保 学校没买社保“埋隐患”
今年43岁的钟某,从2002年起就在南宁市良庆区的某附属学校当老师。2009年2月4日和2014年2月17日,钟某先后提交不愿参加社会保险的申请书。老师自己不愿意购买社保,学校当然乐于少承担责任,此后某附属学校便没再给钟某购买社保。
2016年6月,某附属学校的股东签署分立学校的协议,成立某华学校,老师和学生都进行分流,钟某被分到某华学校。去年7月初,某附属学校与钟某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未支付补偿金,钟某来到某华学校担任办公室主任。该学校继续沿用之前的规定,未给钟某购买社保。
今年1月20日,某华学校以钟某违反教师工作制度为由,作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但未送达钟某。今年2月2日,某华学校校长给钟某发了一条短信,内容为:“钟老师,因为你的心不在新学校,所以这个学期就不用来了。”2017年寒假结束后,钟某再未到某华学校上班,某华学校也未再发放钟某的工资。
2、老师申请劳动仲裁 学校该不该支付高额赔偿金
干了14年教师,无缘无故被“炒鱿鱼”,钟某气不过。今年3月3日,钟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从2002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他与附属学校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2月2日,他与某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两所学校共同支付给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万多元,并共同赔偿他失业保险金损失4.5万元等等。
今年5月9日,南宁市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钟某与附属学校从2003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钟某与某华学校从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华学校向钟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2万多元,并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4.5万多元。
在学校干了没多久,就要支付这么多赔偿金,某华学校不服该裁决,向良庆区法院提起诉讼。
该学校的理由是,钟某违反该学校保密制度,向某附属学校泄露该校学生信息,导致该校流失381名学生到某附属学校。该校因此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合同,这是合法解除,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该校与钟某存在劳动关系的期间为2016年11月2日至2017年2月2日,不应将他在某附属学校的工作年限产生的义务,强加给某华学校。钟某自己申请放弃购买社保,失业保险金损失也不该由他们支付。
而钟某则认为,某华学校说他泄露学生信息,是主观臆断,没有证据。某华学校是从某附属学校分立出来的,两个学校存在关联性,所以计算他的工作年限要从进入某附属学校算起。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两所学校均未为他购买社会保险,导致他失业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某华学校应该赔偿该失业金损失。
3、单位为职工买社保属法定义务 职工放弃购买承诺无效
法院认为,原附属学校分立为附属学校和某华学校后,钟某被安排到某华学校工作,某华学校是钟某的实际用人单位。双方在协议分立办学后,就被分流在两个学校的教师在原附属学校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产生的权利义务未进行明确,法院院根据协议中关于班级和教师对半分的约定,确定钟某在原附属学校工作期间的工作年限产生的权利义务,由分立后的某华学校承继。
某华学校主张钟某向某附属学校泄漏该校学生的信息,导致学生流失到附属学校就读。某华学校对该主张无证据予以证明。某华学校以钟某违反学校保密制度解除与钟某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根据,属违法解除。
对失业保险金该不该赔,法院认为,虽然钟某申请放弃购买社会保险,但根据《劳动法》第72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钟某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承诺,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为钟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原附属学校和某华学校未为钟某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钟某失业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钟某要求某华学校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由此,法院判定,由某华学校赔偿钟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万余元,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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