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新修改的《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新《规定》共48条,修改、规范了19条,增加12条,进一步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管辖权,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完善了用工单位信息采集和严格用工档案管理,并建立了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健全了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同时,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协作和完善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大了劳动保障监察违法行为的处罚。
当前建设领域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低、人员流动性大,用工管理不规范,易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理工资拖欠问题时存在一定困难。新《规定》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新措施上升到了地方法规,为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一是规定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劳动用工实名管理制度;二是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三是规定将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针对劳动用工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力度过轻等问题,新《规定》加大了劳动保障监察违法行为的处罚。将原《规定》不落实工资保证金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由“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调整为“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市场准入进行限制。
(王玉洁 吴宛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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