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l级。各管理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l级,六级岗位 l7级,七级岗位l 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l级。各技术工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l级。
例6:F某,套改年限9年,科员任职年限3年,套改薪级工资为7级。如果F某2006年l0月聘为副科长,副科长(八级岗位)起点薪级工资为8级,因为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F某2006年11月执行八级岗位起点薪级工资8级。2006年度考核合格,2007年1月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仍为8级。
例7:G某,套改年限15年,中级职称任职年限5年,套改的薪级工资为l7级;2007年1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为18级。如果2007 年11月聘为副高职称,其执行的薪级工资l8级高于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副高职称)起点薪级l6级,所以G某2007年l2月薪级工资不变,只变动岗位工资。
3.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4.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后岗位变动的人员,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根据《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原聘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这次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这类人员包括两种:即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和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
四、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2006年6月30日未转正定级及见习期未满的人员,按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执行。
我省以前规定的五年制医科等长学制专业的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工资待遇可直接按见习期满后的工资确定的政策不再执行,应执行见习期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在明确岗位前,执行初期工资。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在国家和省上岗位聘用有关规定出台前,暂按下列办法确定岗位工资。即:专业技术岗位,中专、高中、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十级岗位工资。管理岗位:初中、中专、高中、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
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大中专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1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2级。
我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共59个)。榆林市:定边县、米脂县、佳县、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绥德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延安市:延长县、延川县、子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甘泉县、富县、宜川县;铜川市:宜君县、印台区、耀州区;渭南市: 白水县、蒲城县、合阳县;咸阳市: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宝鸡市:陇县、太白县、麟游县;汉中市: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西乡县、洋县;安康市: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白河县、汉滨区、旬阳县;商洛市:商州区、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洛南县、丹凤县。
调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后,高定工资不再保留。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学徒工第一年540元、第二年560元、第三年580元;熟练工560元;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徒期580元。学徒期、熟练期的年限,按现行规定执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执行技术工五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执行2级;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执行1 级。
2006年6月30日学徒期、熟练期未满的人员,仍执行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获得大专以上学历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其学徒期工资标准为600元;学徒期满后,其岗位工资执行技术工五级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大专毕业生执行3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执行4级。聘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获得大中专以上学历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满后,大中专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1级,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薪级工资高定2级。调离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县(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后,高定工资不再保留。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明确岗位后,确定其工资待遇。
2006年7月1日以后退出现役到地方工作的复员战士,其工资待遇参照本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确定。
五、加强收入分配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工资专户开户手续仍按照《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库[2002]1号)的规定办理。
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市、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六、相关政策
(一)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中等专业学校转换工资序列执行高等效育系列工资标准后,原工作人员工资中提高的l0%部分和教龄津贴不再保留。
(二)对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水科技人员向上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并继续浮动,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后实行浮动工资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中,原享受浮动工资待遇且固定了一档或两档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可高定1级或2级。
解读:本条是关于浮动工资的政策规定。
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的农林和水利第一线科技人员按照国发[1983]74号和国办发[1983]40号文件执行浮动工资政策。上述工作人员调离后,未固定的浮动工资即予取消。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的,只保留一个薪级。
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县以下(不合县城关镇)基层气象台站科技人员按照劳人薪[1986]l05号文件规定,地质勘探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强体力劳动的工人按照人薪函[1992]7号文件规定,设在城镇以外的麻风病院(村)的工作人员按照劳人薪[1985]41号文件规定,向上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并继续浮动,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后实行浮动工资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其中,原享受浮动工资待遇且固定了一档或两档职务工资的,薪级工资可高定l级或2级。工作人员调离后,未固定的浮动工资即予取消。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的。只保留一个薪级。
我省曾经将设在城镇以外的麻风病院(村)的工作人员浮动转固定年限放宽到5年,这次将严格按照浮动8年转固定的规定,重新算可固定的职务工资档次,在套改薪级工资时予以高定。
(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例8:H某,套改年限39年,l996年任副团长,2000年转业,现职务为科长,工资待遇执行三级职员(副处级),因为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根据其现执行副处级工资待遇对应的六级管理岗位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军队转业干部按地方同等条件人员进行套改,原高出部分不予保留。
(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 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这些单位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增资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按实际工资构成比例计算的津贴),工资收入需加上改革后纳入绩效工资中继续发放的部分。
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
(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的人员,按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前的岗位和任职时间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并以套改后的基本工资为基数控规定比例计发生活费。
(七)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一个薪级;获得两次及以上荣誉称号的高定两个薪级。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薪级工资。高定工资在工资套改结束后,由各市、各部门汇总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高定工资的规定。
省部级以上劳模和先进工作者高定工资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即:一是文件明确享受劳模待遇并高定工资;二是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三是目前仍保持荣誉。
由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l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已高定了职务工资档次的,这次工资套改时,薪级工资高定l级。
我省以前曾规定,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人员,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及以上奖励且当年考核优秀的人员,“双万工程”、“支教”下派干部,援藏干部等,适当给予了高定职务工资档次,这些政策将不再执行。
为了确保工资套改工作顺利进行,凡符合省部级以上劳模和先进工作者高定工资条件的,在各市、各部门工资套改审批结束后, 由各市、各部门按要求汇总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鉴于工资制度已经改革,凡以前审批过的,也要按新的工资标准套改上报审批。
另外,国家要求对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行政纪律处分或行政刑事处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适当低定工资。我省的具体规定是:
1993 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受行政降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1级;受行政撤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满被单位聘用后,岗位工资按现聘岗位确定,受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戒毒、羁押等行政处罚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4级;受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刑事处罚的人员薪级工资低定5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例9:K某,套改年限18年,2004年曾受取保候审行政处罚,助理级职称聘任年限15年,套改的薪级工资为l8级,低定4级为l4级,高于助理职称起点薪级5级,所以K某本次套改薪级工资为l4级。
七、组织实施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人事、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
省直事业单位(含中央驻陕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审批程序:单位填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审批汇总表和工资套改审批名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审批。今后,省直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工资确定和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属财政统发工资的,报省人事厅工资与离退休费审核中心审批;其他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审批。各市的审批程序由各市确定。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该解读由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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