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5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是,列入事业机构序列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含按照规定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且未到达退休年龄人员)。
(二)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按规定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改革实施范围。
解读:本条是关于实施范围的规定。
l、实施范围限定为列入事业机构序列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下列人员暂不参加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出国出境学习、探亲等逾期未归的人员;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至2006年6月30 日处分期未满的人员;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正在劳动教养而保留公职人员。上述人员,其复职或处分期满后,应视具体情况确定工资。立案或停职受审查人员结案后,经审查没有问题的,仍从2006年7月1日起套改和补发工资。其他人员则按新聘职务或岗位确定、执行相应工资。
3、对地、市(厅、局)级以上干部中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暂时留任的,或需要安排到人大、政协任职的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留任的,可以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省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省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厅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我省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各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的实施意见,按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具体实施。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附表四至六)。
解读:本条是关于薪级工资的套改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不能按管理岗位的任职年限套改薪级工资;同样,执行管理岗位工资的,不能按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套改薪级工资。
例1:A某,同时受聘到中级职称岗位和科长岗位。套改年限29年,中级职称任职年限15年,科长任职年限12年。如果组织明确其中级职称为主要岗位,则套改为:岗位工资为专业技术人员10级680元,薪级工资为29级673元,合计l353元;如果组织明确其科长为主要岗位,则套改为:岗位工资为管理人员 7级720元,薪级工资为28级643元,合计l363元。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 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1)计算套改年限时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l996年参加工作的人员,如实际工作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工作年限为11年。如果工作人员有间断工龄的,须扣除间断年限。具体扣减办法为:工作时间间断满半年不满1年半的,工作年限扣减1年;满1年半不满2年半的,工作年限扣减2年;依此类推。
套改年限=工作年限(2006-参加工作年份+1-间断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年)-l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2)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3)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仅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学习年限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因个人原因休学、留级等延长学习的时间不能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的学习时间不能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解释是: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或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全日制在校学习,并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
2.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其调动后聘任职务(岗位)没有变动的,调动前后的聘任年限可以合并计算;安排了低职务的,其原聘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也可与现聘任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从企业调入人员的任职年限,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军队转业干部在地方安排了相当职务或较低职务的,其任职年限可以与在部队担任相当职务的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4) 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的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5)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3.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4.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例2:B某,套改年限39年,副处长任职年限2年,科长任职年限15年(含副处长2年)。如按副处长套改薪级工资为34级;如按科长套改薪级工资为35级。那么B某薪级工资执行35级。
例3:C某,套改年限29年,高级工程师任职年限2年,工程师任职年限l9年(含高级工程师2年)。如按高级工程师套改薪级工资为27级;如按工程师套改薪级工资为29级。那么C某薪级工资执行29级。
5.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例4:D某,l997年任副处长,2005年聘任为科长,套改薪级工资时,岗位工资执行管理人员7级(正科)的岗位工资,D某任职年限可从1997年开始计算,为l0年。
6.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例5:E某,2003年三年大专毕业参加工作,2004年转正定级,聘为技术员(或办事员),套改薪级工资时,套改年限为7年,任职时间为3年,套改的薪级工资为4级;而见习期满后,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那么E某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1.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上级工资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绩效工资分配的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2.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3.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方案按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增加薪级工资和岗位工资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满的当年可作为考核年度。新进入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其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步进行。截至当年l2月31日按规定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1.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按新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2006年7月1日后岗位变动的人员,先以2006年6月30日,聘任岗位套改工资,再按照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的办法进行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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