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公布的数字显示,2012年底,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人数分别为30379万人、53589万人、15225万人、18993万人、15445万人,分别比上年底增加1988万人、6246万人、908万人、1297万人、1553万人。上述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为28465.3亿元,比上年增长18.4%;总支出22063.1亿元,增长22.2%。其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9693亿元,总支出15502亿元,当期结余4191亿元,累计结余23667亿元。
业内人士认为,目前,我国社保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但多层次保障体系建设还远远不够。比如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有助于满足不同目标群体的养老需求,提高制度效率。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第一支柱,重在满足职工最基本的养老生活需求。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侧重于满足职工改善性退休生活需求。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则用于满足职工个性化养老需求,提高老年生活福利水平。三个支柱互为补充,能有效提高养老保障制度的运行效率。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养老制度设计必须遵循‘吃饭靠政府、改善靠个人’的原则,因此需要推进多层次养老金体系建设。”
我国要建立可持续的养老保障制度,应明确政府和市场在养老保障制度方面的职能和分工,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林义建议,在2015年以前,突破政策障碍,积极发展各类补充养老保险制度,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强化监管,积极推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家庭年金、个人年金和商业人寿保险计划。
上述业内人士建议,更好地建成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需要切实改革第一支柱,做大做强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同时大力发展养老战略储备基金,真正破解长期制约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难题。
堵社保漏洞需要立法支持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社会保障权这一基本人权的现实途径。养老保险是影响最大、涉及面最广的社会保障项目,养老保险立法的完善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完备程度的重要标志。
截至目前,我国初步搭建了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组成的多层次体系框架,实行了企业与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国家财政补助的筹资政策;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但业内人士认为,在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过程中国家责任始终未能明确定位,立法滞后,立法的层次和效力低,这与我国社会快速老年化进程不相适应,也与养老保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要地位不符,因此完善我国养老保险立法已迫在眉睫。
据记者了解,目前我国仅有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以及一些部门法规和规章。此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朱俊生在中国社会保障30人论坛上坦言:“有感于现实中社会保障制度存在身份、户籍、地区等多重分割,很多人呼吁顶层设计的必要性。顶层设计要求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真正提升到制度、体制、机制建设的层面。对重大的改革,应当先立法后改革,通过法律手段使改革过渡到理性、规范有序的阶段,这样才能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保证改革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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