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郑某原是同一家公司的职工,后一同辞职以贷款的方式合伙开办了一家音乐主题餐厅。三个月前,因餐厅吸顶灯出现故障,为了省钱,也为了争取时间,我便自行搬来梯子维修。梯子固定螺丝脱落,我摔倒受伤,花去9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十级伤残。由于我并没有工伤保险,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相应赔偿,我曾要求郑某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相关待遇,但遭到拒绝。请问:我究竟能否按工伤论处?
读者:杨春华
杨春华读者:
你的情形的确不构成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你可以要求郑某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其前提是针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在条例第二条中已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必须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为必要条件。而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而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显然,你与郑某之间并不具有相应的法律特征,你不属于工伤保险的主体。你们彼此系合伙关系,彼此都是老板,各自地位平等,谁也不是对方所聘或所雇,根本就没有形成用工的合意,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你们各自的报酬也完全来自彼此共同经营的利润,谁也不会给谁发工资,甚至必须共担风险,一旦出现亏损,不仅没有报酬,还必须共同承担债务。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成员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慎死亡其他成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合伙成员为合伙人的共同利益,在经营活动中受伤,作为合伙经营的受益人之一,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既合情理,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你自行维修吸顶灯,是出于为了给合伙人省钱,也为给合伙经营活动争取时间,即根本动因是为了更好地促成合伙利益的实现,而郑某正是这种利益的受益者。所以,郑某应当适当给予补偿。(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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