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5日,朱某想入职某酒店工作,但因当时她在外地看病,遂打电话给妹妹,叫妹妹代其去应聘,朱某的妹妹用其本人身份证填写应聘申请表并应聘成功,朱某回来后用妹妹的名字入职酒店上班。后朱某在工作时右脚不慎受伤,酒店在为朱某申报工伤时,被社保部门审核出其系冒名顶替。酒店认为朱某存在欺骗行为,不同意给朱某认定工伤。于是,朱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最后,仲裁委裁定朱某受伤为工伤。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朱某与酒店是否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方面:从实质要件而言,即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行为,已纳入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体系,成为用人单位成员,用人单位提供报酬、福利待遇等。形式要件是双方之间并没有签订合同或者所签订的书面合同无效。本案中,朱某这种“冒名”欺骗行为是错误的,但并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成立。另外,《工伤保险条例》中也没有关于冒名劳动者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朱某受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王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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