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个省份公布养老金并轨实施方案,19地为“中人”设10年过渡期——
中工网记者 罗娟
养老金并轨改革近年来一直备受关注。随着广东省政府近日公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全国已有27个省份公布了相关实施方案。
按照相关政策,养老金并轨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告别“免缴费”时代,每月将缴纳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作为养老保险费用。在过渡性养老金发放问题上,19地的细化方案均提出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的待遇不降低。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表示,2015年底之前,各省级地区都应当出台实施方案,随后组织实施。不过,并轨涉及一系列相关政策以及操作问题,各地情况存在差异,所以各地启动实施会出现一定的“时间差”。
个人缴费基数如何算?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是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记者梳理各地养老金并轨实施意见,发现各省份都按照国务院决定,统一确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但对于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表述有所差异。
例如,山西、云南、辽宁、黑龙江等地明确,机关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而上海则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受访专家认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计算方案虽然不同,但并无大的差异。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分析说:“两种办法各有千秋,其中,分项合计的办法要简单一些,如果依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来确定,如果今年涨工资就会出现一个短时间内的缺口。”
此外,各地还针对缴费和养老待遇的享受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例如北京出台的《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其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
还有一些省份的方案在缴费上明确了延迟退休人员的“个性化”规定。黑龙江就明确了其参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继续参保缴费。其中少数人员年满70周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以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照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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