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咨询】:我在工作时砸伤脚,多次向单位提出申报工伤的要求,但单位直到几个月后才为我申报,致使我的相关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承担。这医药费到底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次,“谁受理”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最后,关于因迟报工伤所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李中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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