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报销程序
要使农民工的生活更有保障,除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外,对于大多数从事具有工伤风险隐患工作的农民工来说,工伤保险是必不可少的。而且因为工伤保险平均缴费率不高,且不需要个人缴费,又不存在关系接续问题,也是较为容易做到的。但就目前中国状况来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情况并不乐观,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数据显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率2008年为22%,2009年为21.8%,2010年为24.1%,2011年为23.6%,这意味着相当一部分农民工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同时也说明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有其不完善之处。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中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按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由于农民工流动性大,企业农民工的人数和工资基数很难核定,所以数额很难计算。而且很多农民工属于工头领导下的流动性组织,与施工单位没有直接联系,更增加了计算难度。再加上目前的工伤保险费率分类粗糙,使企业可以做到不为农民工缴纳或者少缴纳工伤保险。
二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繁琐,超出大部分农民工的能力水平。虽然国家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但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核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个程序,申请工伤认定必须提交劳动合同或其他方式证明劳动关系,而农民工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很难完成确认劳动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并且获得保险金所需时间漫长,无法最大限度地实现保险的作用。
三是普遍存在于中国工伤保险中的问题: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制度空缺。农民工遭受工伤的隐患难以去除,工伤后领取的保险金也不能帮助其康复,再加上目前还有很多农民工连工伤保险金都可能无法领取,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
(二)改进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措施
第一,针对农民工的流动性建立灵活的制度。对于农民工与施工单位没有直接联系的岗位,如建筑业,可以尝试由承包者负责,保险费在建筑工程发包时一次性缴清,即使之后工程经过转包分包,在该地打工的农民工还是能享受保险待遇。第二,简化相关程序。可以只要求农民工承担非常小的举证责任,相关部门则更加主动地介人工伤事故的调查。政府也可以建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有关农民工维权的事项,并且起监督作用。第三,尽快完善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制度,建立三位一体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降低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概率,并在工伤发生后帮助遭受工伤者尽快回到工作岗位,使农民工享受到全程保障。
(作者刘俊宇系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李华鲁系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编辑田春玲,工作邮箱:tianchunling@wxjt.com.cn)
(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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