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
由于农民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实行的都是现收现付、只管当期的保险制度,因此不需要进行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统账结合的模式,保障中既有当期待遇又隐含退休后待遇,因此,农民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新农合制度之间转移时就涉及到医疗保险关系的接续,其问题主要集中在参保年限的计算和资金转移金额两个方面。
关于缴费年限。各地医疗保险都设定了年限规定,一般规定男不少于 30年,女不少于25年,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对于流动性大的农民工,到一个新的城市工作办理参保手续时,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承认原来的缴费年限,农民工只能按新参保办理,重新计算缴费年限,甚至达到退休年龄还得按照累计缴费年限标准进行补费,这对于农民工既不公平又增负担。另外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的累计规定中,对城镇职工而言,医疗保险启动前在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视为缴费年限,而农民工没有国有或集体企业的工作经验,这样的缴费年限计算对他们而言也缺乏公平。
关于已缴资金的转移接续。目前大多数城市实行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而没有个人账户,农民工在进行工作流动时统筹基金不能转移,只能在新工作地重新参保;即使少数采取统账结合模式的城市为农民工建立了个人账户,但是在农民工返回农村或转入其他城市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所积累的资金,而统筹基金不予转移,如果转入城市没有相关制度接收则将个人账户基金一次性返还给参保人,统筹部分不予退还。这些政策都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利益,更难以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要提高农民工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完善城乡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一体化建设。目前可以采取折算的办法,将缴费年限和统筹账户金额根据精算比例进行折算。还可以改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现有机制,将基本医疗保险也改革为只保当期的保险待遇,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缴费享受退休后医疗待遇的规定。等到职员退休后其医疗待遇可以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每年缴费,或由本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享受财政补贴。
(二)农民工异地就医问题
农民工就医难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工在务工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难,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原籍新农合或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难。
目前影响农民工跨地区享受医疗保险的原因主要有:制度自身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制度不同而造成的障碍;经办管理的原因,包括统筹层次低、保障水平与标准不统一以及信息系统不联通等;管理体制的原因,主要是指部门分割现象。这些问题应该是能够随着制度、技术、管理的不断完善而解决的,当前需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等部门的共同协调,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工在务工地城保定点医院就医,允许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原籍新农合或城镇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农民工就医后可以由个人先行支付,然后凭病历、费用发票回参保地报销。
除此之外,长远来看需要尽快实现全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础数据库,并在国家和各省建立跨地区的异地结算中心。同时要提高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并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尽快在有条件的发达地区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的制度和管理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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