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制度虽然实际操作简单,较好地适应了农民工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的特点,也克服了双低模式下存在的农民工为城镇居民社会保障资金缺口买单的不合理现象。但缺点也很明显:一是另外建立保障制度不利于全国统筹保障制度的实现;二是会使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赡养比显著上升,增加财政补贴的压力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成本;三是单独建立的制度养老补贴的待遇水平偏低,难以有效防范未来的养老风险。
第三种是在农民工原籍所在地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问题是保障体系不完善,保障水平较低,而且各地的缴费标准不一样,资金管理不规范,风险也较大。
就三种制度而言,在当前各方面条件都不成熟的情况下,为农民工单独建立保障制度是不恰当的,这会使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加碎片化,也使实现制度的全国统筹更加困难。目前应在现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及已经基本实现全覆盖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下,对原有制度适当改革创新来稳妥地解决农民工养老的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到农民工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低和流动频率存在较大差异等事实,允许其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还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民工养老保险改进措施:
第一,适当增加转移资金。虽然有观点认为统筹账户的资金不属于个人所有,但是统筹账户资金的作用是互助互济,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更应该得到这部分资金的帮助。考虑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建议可以根据农民工务工时间的长短带走相应比例的社会统筹部分。在务工所在地工作的时间越长,其可以带走的社会统筹部分就越多;在用人单位工作达到一定年限以上,流动时可以带走务工期间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全部社会统筹部分。这样既兼顾了效率还注重了公平,同时也有利于鼓励农民工稳定就业。
第二,提高转移支付手续办理效率。社保全国电子平台早在2009年就被提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也已经提出了社保信息全国联网,实现社保的通存通兑的要求,当前应该按照办法规定,加快实现信息联网,提高转移支付手续办理效率。
第三,缩短最低缴费年限。最低缴费15年的规定可以对农民工有所放宽,适当缩短享受待遇的最低缴费年限,比如缩短为12年,既可以鼓励农民工长期稳定地从事某一岗位,也可以尽可能地使他们有机会享受到更好的待遇。
最后,根据农民工的现实情况实行分层分类保障。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现行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使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能够享受其待遇;对不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可以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引入过渡性的办法,养老保险先建个人账户,不建社会统筹,实行过渡性的个人账户制度,在基础养老金实行全国统筹之后,再考虑如何将农民工逐步纳入统一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在调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也要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使确实不能融入城镇职保的农民工也能享有足够的养老保障。
关于医疗保险:
解决转移接续和
异地就医问题
医疗也是关系到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大事。按照分类保障的原则,农民工医疗保障的相关制度目前都已经建立。所谓分类参保,即有稳定就业关系的农民工可以随单位参加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劳动关系不稳定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其他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务工所在地的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因此,农民工医疗保险并不需要重新建立一套全新的制度体系。在现实中需要解决好不同险种之间的转移接续,同时还有现有的异地就医费用报销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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