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某公路养护公司承包了某高速公路部分路段的日常养护、保洁等相关工作。9月,刘某到养护公司从事高速公路保洁工作。工作路段为3公里,工作时间为8:00-12:00或者13:30-17:00,每天清扫一次,如遇下雨、下雪、大雾等天气就休息。工资按小时结算,每半月结算一次。2013年7月,养护公司不再承包相关工作,遂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关系。11月,刘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请求公路养护公司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笔者认为,非全日制职工不应当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主要理由为没有法律及政策依据。
作为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用工形式以立法形式出现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然而该法并未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社会保险作规定。关于非全日制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问题,一是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该法规定强制性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仅指全日制职工,对非全日制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仅用了可以的意思表示。而对非全日制职工参加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未涉及。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3条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的缴费方式以及如何享受待遇,但并未对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作出规定。既然国家没有规定非全日制职工如何参加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那么非全日制职工就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那么,法律为什么没有将非全日制职工列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对象呢?首先,从非全日制用工的性质与特征理解。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者可与多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相对全日制职工来说,具有以下特征:同一时期可同时受雇于多个单位,工作选择性较强;做工周期短、工作状态不稳定、劳动关系更易于变动;更趋于个性化与灵活性。由于劳动关系更易于变动的特征,一方面很难要求非全日制职工一会儿参加失业保险,一会儿又要求其办理停止参加失业保险;另一方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很难确认非全日制职工是否处于失业状态,是否该发放失业保险金。其次,从失业保险的性质理解。全日制职工由于就业形式不如非全日制灵活,失去工作之后,短时间内很难重新就业,而非全日制职工不存在这种局限性。因此,法律只规定全日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综上,笔者认为,现行法律以及政策规定并未将非全日制用工纳入参加失业保险范围,非全日制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是有一定道理的。(廖春霞张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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