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8日中午,乳山市某冷库职工丁某和三个同事一起吃饭时,喝下一瓶啤酒。下午搬鱼时,由于鲅鱼垛上有霜发滑,丁某从1米多高的鱼垛上滑下,致L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发椎管狭窄,丁某要求申请工伤鉴定。该冷库的主管单位某水产公司以丁某酒后工作导致受伤为由,不承认工伤。为此,丁某来到人社局工伤科报案。
工作人员调查后认为,丁某当日中午饮酒并未过度,酒后头脑清醒,行动未现异常,不属于醉酒,而冷库也无法提交丁某醉酒的检测报告,况且丁某工作期间饮酒,冷库方面也有管理不当的责任,因而判定丁某系工伤。水产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以丁某饮酒造成受伤为由,不承认丁某为工伤,要求撤销对丁某的工伤认定。近日,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及双方提供的证据,驳回了水产公司的起诉。(刘国栋 邓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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