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残疾人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7月至9月。
88、如何计算应缴费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应缴保障金=[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人就业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单位在岗职工平均人数,以该单位的参保平均人数计算。
89、有哪些特殊对象暂不用征收残保金?
答:(1)“农村城市化单位”;(2)“低保人员、享受工伤待遇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而组成的单位;(3)经批准的残疾人福利企业。
90、在岗残疾职工是如何确定的?
答:在岗残疾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有正常工资收入,且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深圳市户籍残疾人(安排一名盲人或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91、征收残保金时,如何确定在岗残疾人数?
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至6月到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已安排残疾人证明手续。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征收残保金前向社保征收部门提供用人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社保机构据此核算残保金的扣减额;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没有提供的则默认该单位在岗残疾职工人数为0。
92、用人单位如何办理残疾人就业登记手续?
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至6月到所属地的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办理已安排残疾人就业证明手续。逾期不办的,按无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处理。手续办理须提供如下资料:(1)本市户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2)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3)上一年度1月份、6月份、12月份单位残疾职工工资表;(4)残疾职工劳动合同书或其他就业证明。
93、用人单位已到残联办理了残疾人就业登记手续,社保机构在征收残保金时为何没有减去已安排的残疾人数?多征收的残保金该如何退回?
答:社保机构是根据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安排残疾人名单进行核算应征收的残保金。如果出现单位安排残疾人人数与征收残保金时扣减人数有出入,单位应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核实并查清原因,如因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登记失误所造成多征收了残保金,单位可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退回多征收的残保金。
94、对单位未按规定缴交残疾人保障金,将承担什么责任?
答:市残疾人联合会委托市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发出催缴通知书,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书之日内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市残疾人联合会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八、代征欠薪保障费业务问题解答
95、我市设立欠薪保障基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三条规定:建立特区欠薪保障制度,设立欠薪保障基金。
96、《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中所称用人单位包括哪些?
答: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但个体工商户除外。
97、欠薪保障费的收费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缴纳四百元欠薪保障费。欠薪保障费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
98、欠薪保障费的代征时间?
答:欠薪保障费于每年第一季度征缴当年的欠薪保障费。新成立的用人的单位于成立次年开始缴纳。
99、如何缴纳欠薪保障费?
答:(1)对于已办理了参保登记的企业,统一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银行缴费账户中托收;(2)对于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企业可到所属区的区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先申请企业参保登记后再通过银行账号办理缴费手续。
100、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期限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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