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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知识百问百答(一)综合概念

 字体时间:2011-05-16来源: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其特征是:强制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和社会性。

第一章  综合概念
1、社会保险的概念

答:社会保险是指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内容。作为现代工业文明的产物,社会保险适应了工业社会与市场经济对劳动力市场化的需要,解决的是社会成员中进入劳动年龄段的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并迅速成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举足轻重的子系统,在现代社会保障体系制度中占有核心地位。

2、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待遇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其特征是:强制性、保障性、互济性、福利性和社会性。

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是以国家法律保证其强制实施的,参保人资格是由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社会成员或劳动者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参保人或参保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性是指当劳动者遇到年老、患病、负伤、残疾、生育、死亡和失业等风险时,在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去工作时,以社会保险的方式给予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属一定的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福利性是指社会保险是政府和社会为公众服务的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其经营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促进全社会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我国社会保险是政府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都能依法从国家及社会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从而保障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这些支付和服务都是非营利的。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的互济性贯穿在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全过程之中,依靠国家、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共同筹资,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作用,是社会保险最重要的特征。

3、社会保险的内容

答:因各国社会制度不同,社会政策目标不同,社会保险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五大险种:

一、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专门面向劳动者并通过向企业、个人征收养老保险费形成养老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保障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是养老保险金的支付,它既是各国社会保险制度中的主体项目,也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保障项目。

二、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专门面向劳动者并通过筹集失业保险基金,用以解决符合规定条件的失业者的生活保障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支付失业保险金及失业医疗救助等,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劳动力市场化发展需要,并缓和失业现象可能带来的严重社会问题的不可或缺的稳定和保障机制。

三、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强制实施、专门面向劳动者并通过向企业及个人征收医疗保险费形成医疗保险基金,用以解决劳动者及其家属医疗保障问题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提供医疗保障及医疗补助。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面向企业或用人单位筹集工伤保险基金,用以补偿职工因工伤事故而导致的收入丧失和医疗保障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实质是建立在民法基础上的一种用工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工伤事故进行赔偿的制度。其基本待遇包括工伤期间的收入保障、工伤抚恤、工伤医疗保障等。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面向用工单位及个人筹集生育保险基金,用以解决生育妇女孕产哺乳期间的收入和生活保障问题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基本待遇是提供生育医疗保障、产假及产假工资等。

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答:(一)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都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则是一种经营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遵循平等自愿原则,自主投保。

(二)实施目的不同: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不以营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根本目的是获取利润,在此前提下按照保险合同给予经济补偿。

(三)特征不同: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福利性;商业性保险具有自愿性、赔偿性和盈利性。

(四)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统一缴费比例进行筹集,行政强制实施;商业保险费视险种、险情而定,由投保人承担。

(五)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职责主要是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六)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是属于劳动立法范畴;而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七)保障水平不同:社会保险金支付是根据投保人缴费年限(工作年限),在职工资水平等条件,按规定付给,以保障最基本生活为前提;而商业保险金是按照签订的经济合同给付,只要符合投保条件,被保险人可以获得高水平的保障。

(八)实施主体和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由各级政府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基金筹集、支付和管理,其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而商业保险则由各级保险公司进行自主经营,被保险人可以是符合承保条件的任何人。

5、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职能有哪些?

答: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是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行政事务机构,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全市社保系统实行垂直管理,各区社保分局和各街道社保站是市社保基金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职能是:(1)制定全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少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补助基金及家属统筹医疗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2)负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待遇审核、支付、服务工作(3)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办理工伤认定工作,并监督用人单位对其非参保工伤员工按规定偿付工伤待遇;负责参保员工的工伤救治和伤残康复管理。(4)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并依据合同的约定对其进行管理。(5)对用人单位参保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6、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可否在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和奖金?

答:不可以。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企业、单位和个人缴费全部存入市财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全部用于支付参保人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市、区、镇三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所需要的经费,由市财政在政府的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所有的行政费用都从市财政的行政经费账户中支出,与社会保险基金没有任何关系。

7、社保基金市如何使用的?如何保障基金的安全?

答:社会保险基金受国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严格约束,国家通过各种严密的措施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社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存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资金,依存期按同期同档次国家法定利率计息或委托银行购买长期国家债券。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支出和结存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当社保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政府财政将保障社会保险待遇的足额支付

8、社会保险基金可否用于购买股票投资?

答:不可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专户。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社会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9、什么是共济基金,什么是个人账户?它们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共济基金就是社会保险中的社会统筹部分。其是对于在个人支付不了的情况下,由全社会共同接济的统筹基金。社会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则是以参保个人名义建立的基金账户,属个人所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实质就是把公平与效率结合起来,把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把保障基本生活与鼓励勤奋劳动结合起来。统一筹集和调剂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社会互济,体现社会互助共济,同时通过建立个人账户在社会保险待遇中体现劳动差别。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部分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但共济基金不能被继承。

10、社保个人账户是如何计息的?

答: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办公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年度结束后,应对职工个人账户进行结算,包括当年缴费额、实际缴费月数、当年利息额、历年缴费累计结转本息储存额等。个人账户利息按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记账利率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确定并每年公布一次。广东省的做法是每年年初广东省社保部门会公布广东省上一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界时我市社保部门对上一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进行调整。在记账利率公布前暂按上上年度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结算适用上上年度的记账利率,在记账利率公布后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利息进行全年度结算。

11、社会保险费是在税前提取还是在税后提取?

答: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是属税前列支。同时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12、企业要为我参加社会保险,我可以不参加吗?为什么?

答:不可以。因为国家举办社会保险事业,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而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决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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