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整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简称新农合)的职责,由一个部门承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实施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6月底前完成整合三大医保的职责。
作为我国并存的三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主管,新农合则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前身是卫生部)主管。是将新农合从卫生部划出,并入人社部?还是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从人社部划出,统一归口卫生部成为影响下一步医保改革的关键。
日前,在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举办的“深化大部制改革和理顺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座谈会上,著名社保专家郑功成与郑秉文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
应当理性选择我国的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由一个部门管理,是这一制度走向公平统一的内在要求,也是根治目前制度运行中的诸多问题的治本之计。但如果在管理体制选择方面出现失误,将会严重影响到这一制度的健康发展。
我一直认为,现阶段的医疗保险宜交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这种主张的基本依据在于:
第一,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决定于医疗保险制度模式。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模式是建立在权利义务相结合、劳资双方分担缴费基础之上的保险型制度,不是财政供款的福利型制度安排,它虽然也需要政府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医疗保险基金却来源于用人单位与参保者个人的缴费。根据国际经验,凡建立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通常由社会保险(障)部门主管。只有建立在财政供款基础上的福利型医疗制度的国家才会由卫生部门主管,但也有由社会保险(障)部门主管的。因此,是福利型还是保险型制度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管理职能部门的选择。
第二,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应当服从社会保险管理体制。众所周知,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它只能且必须纳入整个社会保险制度才能使整个制度完整地发挥功能作用。特别是在现阶段,整个社会保险制度急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优化,如果将医疗保险分割出去,必定直接增加制度优化的难度,降低深化改革的效率。因此,从社会保险制度的完整性与全面优化任务出发,均应当集中授权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我国的《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就是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社会保险事务的原则,这一原则实质上确立的是社会保险集中管理与行政问责的关系。
第三,医疗保险管理体制调整应当与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未来需要建立的护理保险管理保持一致性。因为这些社会保险项目事实上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从而也决定了它们不宜分割运行。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工伤、生育及未来的护理保险的情形下,单纯将医疗保险事务切割出去,必定直接影响到这些有内在关联的制度的有机衔接与管理效率,结果将是损害其整体功能正常发挥。
第四,医疗保险管理体制调整应当寻求医疗服务供给方与医疗保险需求方的相互制衡。参保人作为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供给方,只有分开监管才能形成相互制衡关系。在公立医院与卫生行政部门没有完全分割的条件下,只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才能够代表医疗保险需求方与医疗服务供给方进行平等协商,并在有效监督的条件下切实维护参保人的权益。否则,倘若卫生部门一手主管医院收钱,一手主管医保付款,受损害的完全可能是参保人即需求方,极易形成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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