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与所在单位发生社保争议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问: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保登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不办理社保登记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用人单位成立后30日内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社保登记;另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不向社保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无论哪一种情形用人单位都要受到行政处罚。
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保费,是其职工享受社保待遇的前提,对不依法履行社保缴费义务的行为,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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