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怎样确定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答: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统一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办法,具体内容:(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问:哪些情形下职工受到事故伤害等可认定为工伤?
答:《社会保险法》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情况导致职工在工作中伤亡不认定为工伤?
答:《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规定,以下情况导致职工在工作中伤亡不认定为工伤:一是故意犯罪;二是醉酒或者吸毒;三是自残或者自杀;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其工伤医疗费用应如何处理?
答:《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项规定所称“第三人”,是指工伤保险关系当事人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所称“工伤医疗费用”,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应当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是为了确保工伤职工能够及时得到救治,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弱者的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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