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作如下规定:
一、结算标准
根据我市各定点医院住院人均费用及前两年社会医疗保险住院人均费用的实际额度,分别确定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定额标准。
二、结算办法
1、结算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结算年度内凡超过定额标准20%以内的部分,由医保基金支付50%,医疗机构承担50%;超过定额标准20%以上的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低于定额标准的部分,由医保基金奖励30%,奖励总额原则不超过定额的3%。
三、其他规定
1、住院定额费用以医疗总费用为准。
2、按病种结付的医疗费用单列进行结算;精神病人(太政办[2008]93号文件规定的病种除外)、康复病人按床日费用结算;低于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首次本级医院起付线的住院费用经审核后按实结算。
3、年住院人次和门诊人次之比高于1.8%的不予奖励。
4、定额奖励、定额扣款和考核暂留款的返还于年终一并结算。
四、以后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社会人均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医院规模变化等实际情况,定额标准将作适当调整。
五、自本规定实施起。原《关于完善定点医院住院定额结算规定》(太劳社医[2007]1号)、《关于定点医院2009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定额结算的规定》(太劳社医(200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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