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医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个人缴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居民医保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
由村民委员会代办参保缴费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村民委员会应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代收的居民医保费。
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参保缴费的,居民凭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打印的缴费凭证,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收费单位缴纳居民医保费。
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应为参保缴费的参保居民,以户为单位出具参保证明。
参加居民医保的,应在每年的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缴纳下一年度的医保费;资料有变更的,应在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后,缴纳医保费。
在本年度内新增的参保居民,应缴纳当年的医保费。
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自2009年7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按本人选定的缴费档次,一次性缴纳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居民医保费(即1年半的医保费:A档30元、B档45元、C档180元)。自2011年起再按自然年度缴纳居民医保费(A档20元、B档30元、C档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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