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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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原名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于2000年4月成立,2004年8月份经市编委研究,市委常委会同意,按照《关于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更名及机构规格的批复》(新编[2004]61号)文件精神要求,升格为副处级单位,隶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近年来,市医保局坚持“诚信、为民、高效、便捷”的服务宗旨,大力加强管理促进服务,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全员综合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逐步建立了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补充保险为附的多层次医保体系,创立了“三险+离休”管理模式,推进了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稳步发展。
我局核定编制46名,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内设办公室、参保审理科等15个科室,目前,我局有干部职工46名、党员34名,专科以上学历38名,具备各种职称的32名;职工平均年龄33岁,队伍年轻化,干劲大、闯劲足。承担着全市社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的个人帐户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和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的组织实施等工作。
新乡市市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真凭实据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医疗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按照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全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有预算外收的全供事业单位,原则上由市财政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3%比例补助,其余由单位自筹;其他单位仍按原渠道筹措。
新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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