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已出生5个月,妻子生育保险待遇仍未解决。任先生为了此事一直很疑惑:明明单位购买了生育保险,也符合国家新社保法的相关规定,却因为新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迟迟没有出台就不能享受到应有待遇。
任先生所在公司于2010年8月为全体职工购买了生育保险。去年9月,任先生待业在家的妻子生下了一名健康的宝宝。经过多方打听和询问,任先生了解到去年7月1日起,国家已经公布并实施了新的《社会保险法》,其中相关规定称“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任先生原以为,他的妻子据此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但没想到这条法律规定至今在广东还未能得到施行。
据了解,去年9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新社保法对《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直到今天,“征求意见稿”仍未能演变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昨日上午,任先生拨通广州市工伤生育保险部门的电话,得到的答复却是“情况已记录,但现在还不能办理”。对此,任先生表示强烈质疑:“国家的法律都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怎么到了地方就行不通了呢?”
部门回应
省社保局未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记者就任先生的情况先后联系了几个部门,得到的答复是“规定尚未出台,仍在征求专家意见阶段”。
广州市工伤生育保险部门工的作人员告诉记者,国家制定的法规在地方实施时要参照地方政府的具体措施,“现在广东省社保局尚未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我们只能先做登记。”至于是否需要申请对象提供“待业证明”,对方表示“这些都是以后的事”。
记者随后拨通了广东省社保局的咨询电话,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称“我们现在也只是按政策办”,至于是什么政策,该工作人员并未给出解释。
而关于新规定的生效日期,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宣传处的相关负责人称,“该规定对外征求意见已经告一段落,目前正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关于任先生的这种情况,她并未透露具体的解决方案。
据知情者透露,类似任先生的这种情况在广州并非个案。虽然国家有明文规定,但是下面落实起来需要一段时间,而对于任先生的情况,该知情者表示“理论上来说应该由政府埋单,可实际上操作起来又有一定困难”。
律师说法
权利人可考虑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德比律师事务所郭春兰律师认为,虽然《社会保险法》第54条规定职工未就业的配偶可享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实际中,因具体操作细则未出台,导致目前职工未就业的配偶还无法享受该待遇。
由于新《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郭律师建议,任先生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促使具体操作细则尽快出台。此外,任先生也可以考虑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新《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中包括“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针对目前社保经办机构以无具体操作细则为由,不予办理职工未就业的配偶申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相关手续的,任先生可考虑以行政部门不作为为由提起诉讼。
此外,郭律师表示,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部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要求各地于 2011年11月底前清理配套法规政策计划等报送。为避免出现这种法律规定与操作层面脱节的“真空期”,需相关部门督促尽快制定出具体的操作细则,真正做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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