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医疗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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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部
负责中省驻粤单位驻粤单位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参加各地医疗保险的协调与指导。
具体经办中省驻穗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业务。
负责中省驻穗单位特殊人群的医疗保障工作。
负责中省驻穗机关、事业单位家属统筹医疗管理。
负责经办省(部)属院校医疗保健包干业务。
负责中省驻穗单位工伤、生育保险的待遇审核业务。
参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宣传、调研和培训工作。
参与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坚持政府主导,家庭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户籍居民,包括中小学生,未满十八周岁的居民(未成年人),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十八周岁及以上非从业居民等。
居民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用于城镇参保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因患病住院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必须纳入统筹地区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单独列帐。
全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居民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待遇水平。
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未实行市级统筹前,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基金独立核算,遇有特殊情况出现收不抵支时,由统筹地区政府解决。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监督管理和支出审核拨付;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参保缴费登记、缴费审核和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和支付等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参保资格审核、参保登记;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协助办理辖区内的业务宣传、咨询和相关工作。
各级公安、卫生、教育、发改、食品药品监管、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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