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医疗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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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于1999年7月经蚌埠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是隶属于蚌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副县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财务科、社会医疗管理科、医疗费用结算科、城镇居民医保结算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科、生育保险科、离休干部医疗管理科、综合稽查科9个内设机构。
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审核、支付、结算和基金的运行、管理工作;
2、编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草案;负责执行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金基金预算,按时上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的各种财务、统计报表;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3、确认参保人员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与定点单位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合同;与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予以公布;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工伤保险调查、统计,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5、负责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的管理、支付工作;
6、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和年度考核;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违规行为的调查;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
7、承担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有关问题的咨询、查询工作;
8、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蚌埠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特殊医疗审批制度
(一)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所发生的特殊医疗项目,须按本办法进行审批。对未经批准所发生的特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安装人工器官或进行器官、组织移植,须经定点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提出建议,填写特殊医疗申请表,由院医保办同意,分管院长签字,参保患者所在单位盖章后,报医保中心审核批准。
(三)其他特殊医疗项目,由定点医院经治医生提出建议,科主任同意,医院医保办审核批准。
(四)遇有急救病人需要特殊医疗的,可先行医疗,事后三日内补办审批手续。
三、殊医疗的付费办法
经审核批准发生的特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5%,其余85%的费用进入基本医疗费用段按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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