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医保查询,宁波医疗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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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办公室、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医疗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推进城乡统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拟订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和医疗服务项目的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拟订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市本级离休人员、医疗照顾人员和子女统筹医疗的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医保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市本级医疗机构和药店定点资格认定和考核。
根据市政府出台的医保新政策,2009医保年度起,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外来务工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和住院时(包括应急记账、院外检查治疗、处方购药)发生的并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结报归集的医疗费,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和当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后,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000元的部分即可享受医疗费综合减负政策。这一门槛较原标准降低1000元。其中3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部分由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补助80%,2万元(含)以上部分由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补助90%。
宁波市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综合减负办理指南
一、综合减负的对象和范围
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和外来务工人员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当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内,门诊、特殊病种和住院治疗(包括应急记账、院外检查治疗、处方购药)发生的并在该医保年度内结报归集的医疗费中,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公务员医疗补助金和当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后,个人自负、承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3000元的部分,纳入综合减负的医疗费计算范围(由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抵扣的个人自负、承担部分也一并计入)。其中,3000元(含)以上至2万元部分减负80%,2万元(含)以上部分减负90%。
二、综合减负的信息查询渠道
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每个医保年度结束后对医疗费用进行统算、审核,确定上年度符合条件的综合减负对象。参保人员可于每年7月1日起查询是否属于综合减负对象,查询渠道如下:
1.登陆市劳动保障网(网址:http://www.zjnb.lss.gov.cn),输入本人医保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2.拨打电话,输入本人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3.在市劳动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或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事大厅的触摸屏上输入本人医保号或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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