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以下简称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以人为本、突出重点、循序渐进、多措并举,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提高参保地的异地就医结算服务水平和效率,加强就医地的医疗服务监控,大力推进市级统筹和建立异地协作机制,方便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减少个人垫付医疗费,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就地就医、持卡结算。
二、做好跨市、跨省异地就医结算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各市要认真组织调查,摸清本地参保人员跨市、跨省异地安置人员情况,加强对异地就医人员的政策宣传,完善告知制度,搞好跟踪服务,责任落实到人。未实行联网结算前,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采取邮寄报销、在参保人员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办点、委托就医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管等结算方式,改进服务,建立统筹地区间相互协作机制,方便参保人员。对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和符合条件办理转诊转院的人员,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完善管理办法,简化手续,缩短报销结算时间,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原则上自受理相关材料后的30个工作日要完成报销结算;对医疗费用有疑问的可适当延长审核结算时间,最长不超过 60个工作日。
三、加快推进市级统筹,实行市内统一联网结算。各市要按照省里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快推进市级统筹步伐,在全市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标准、经办管理和结算方式,逐步实行统一结算。各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2010年底前,济南、青岛、淄博、威海等市要实现市内统一联网结算,2011年底前,其他各市都要实现市内统一联网结算。
四、加强就医管理和费用审核。参保人员短期出差、学习培训或探亲度假等期间,在异地发生疾病就诊;参保人员因当地医疗条件所限异地转诊;异地长期居住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和常驻异地工作的人员在工作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均按照参保地有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的职责,并积极为在本地就医的异地参保人员和其参保地经办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对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控。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县(市、区)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做好医疗保险政策、信息系统建设、经办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衔接,保证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顺利开展。
五、搞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各级要进一步完善计算机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硬件设施,开发相关软件,积极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逐步扩大联网范围,实现持卡结算。加快建立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和疾病病种编码,统一门诊慢性病种,规范异地就医结算、基金划转的业务流程。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鼓励有条件的市与省外异地就医较多的地区建立城市间或区域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和联网结算。各地可积极探索利用各种社会服务资源参与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的措施和办法。
六、做好支边退休人员的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对经国家组织动员支援边疆等地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已按户籍管理规定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安置地要积极配合支边地协商探索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的办法,稳妥实施。
七、合理确定异地就医管理服务费。建立省内异地就医协作机制的地区,相关协作服务费标准由协作双方协商确定,各统筹地区要做好摸底测算,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市内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保证相关资金投入,共同做好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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