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医疗保险
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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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工伤保险科)职责
拟订全市医疗、生育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和指导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我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拟订全市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市直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离退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医疗、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拟订和实施工伤认定、工伤康复等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负责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工作;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参保人可根据需要自主在定点范围内选定就医的医疗机构,就医凭《医疗保险卡》。转诊转院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参保居民住院就医时所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记明细账,并即时上传到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居民出院结算时,其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部分,个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应由基金支付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暂垫付,次月规定日期内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
参保居民不符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住院医疗费本着以收定支、总量控制、结余留用、违规扣减、动态管理的原则,具体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执行。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奖惩制度,具体考核内容和奖惩办法按《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执行。
葫芦岛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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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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