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医保卡余额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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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定点药店购药费、“120”院前急救费、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住院医疗费按规定由参保人个人自负部分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时以现金支付。个人帐户的资金及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和依法继承。
2、IC卡记载个人医疗帐户收支情况,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凭证,参保人可以随时凭IC卡查询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及个人帐户收支情况。参保人员凭IC卡、《医疗保险证》,可以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就医。
3、门诊用药由医师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根据病情需要开具药方,参保人员不得要求指名配药和超量配药。门诊处方可以在医院取药,也可以持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4、参保人员患病需住院治疗时,须持专诊医生开具的住院证和《医疗保险证》、IC卡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应按规定交付押金(每次不超过1000元)。《医疗保险证》由医疗机构代管,出院时返还。
5、参保人住院首先要支付起付标准费用,标准如下:
6、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费用中,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标准如下:
7、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先支付单项药费的20%或30%;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中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费(仅限国产),个人先支付费用的10-15%,余额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上述用药及诊疗项目,均须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
8、因治疗需要,必须使用自费药品或进行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时,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
9、出院结算时,参保人员携带出院证明,到医院出院结算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结清,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机构记帐结算。
10、参保人患有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经专家组确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其他慢性病需门诊治疗的,须由首诊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经专家组作出医疗鉴定,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根据本人意见,确定一所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和个人负担比例按住院医疗有关规定执行,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垫付,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每年年中和年末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11、参保职工患病(如恶性肿瘤晚期、脑血管病致瘫需继续治疗的等)符合住院条件,但确因年老体衰或行动不便不能住院治疗的,应由参保职工申请,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提出建议,医务科或家庭病床科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通知单》,由参保职工所在单位盖章同意,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建立家庭病床手续。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为200元,由参保职工自付,建床时间不超过90天,超过90天,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重新计算起付标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家庭病床实行定额结算,标准为每天30元。参保职工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超额部分。定额内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结算。家庭病床治疗中的出诊费、会诊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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