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医疗保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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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指南
一、受理条件
提供户口簿、1寸照片2张(特殊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流程:
三、法律依据:宿政发[2010]22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自由裁量:无
五、服务指南
带齐居民提供相关资料(户口簿、1寸2张照片,特殊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表格:
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
七、常见问题解答:
1、是否收费:医保证、卡10元/张·人
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市洋河新城医保经办机构,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所: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宿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宿政发[2010]221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印发《关于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宿人社发[2011]61号)和《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宿人社发[2012]277号、宿财社[2012]93号)规定, 为做好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时间
2013年度参保缴费期限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 12月31日。外出务工回乡居民可延长到春节后半个月内。
二、缴费标准
一般居民个人缴费100元/人·年,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或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员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人员,个人缴费的50元/人·年由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直接划转。
三、享受待遇时间
参保居民在2012年10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缴费,从2013年的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六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户籍刚迁入者在当年度内参保缴费的,从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
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和各开发区接此通知后,要认真执行,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2013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面续保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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