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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医保局发布《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相关政策定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24年沈阳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详见下表。
2024沈阳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报销比例表 | ||
定点医疗机构 |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特三级(医大附属一院、盛京医院,北部战区总医院) | 600元 | 在职:50%;退休:55% |
三级 | 400元 | 在职:55%;退休:60% |
二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三级)医院 | 200元 | 在职:65%;退休:70% |
一级及以下 | 200元 | 在职:70%;退休:75% |
在签约家庭医生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
参保人在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1.起付标准: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0元,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北部战区总医院,下同)为600元。
已经由职工门诊统筹按支付比例支付后的个人自付费用,不累计计入参保人职工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在职职工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5%、特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退休人员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参保人签约家庭医生,并在签约医疗机构就诊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3.支付限额:按自然年度累计计算,支付限额为12000元/年。
4.定点医疗机构流转到药店的处方按该机构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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