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居民医保报销范围:
(一)在国(境)外就医的;(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因交通出事、医疗出事造成的;(五)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违规等造成的;(六)因酗酒、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戒毒、性传疾病(艾滋病除外)治疗的;非功能性医学美容整形、矫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七)在非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八)中省市医疗保险法规法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第十四条 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费用,按照以下法定报销: (一)法规范围内的市内住院费用,其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类型 | 广安市内医疗机构 | |||
无等级及一级 | 二级乙等 | 二级甲等 | 三级 | |
起付标准(元) | 200 | 250 | 350 | 550 |
报销比例 | 85% | 80% | 75% | 70% |
(二)法规范围内的市外住院费用,其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下表执行。
类型 | 广安市外医疗机构 | |
转诊转院 | 自主异地就医(即未办理转诊转院) | |
起付标准(元) | 900 | 1200 |
报销比例 | 50% | 40% |
(三)参保居民到广安市区域外就医的,登记备案及待遇标准按照有关法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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