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慢特病门诊
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为4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除外)
最高限额
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和放疗、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血友并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重症肌无力,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00元。
苯丙酮尿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
重性精神并慢性心功能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脑卒中及后遗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
高血压并糖尿并癫痫并类风湿关节炎、慢性肾炎、帕金森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00元。
结核病规范治疗、支气管哮喘、儿童先天性心脏并强直性脊柱炎、抑郁症、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
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门诊危重病抢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
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60%。
家庭签约参保人员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就诊时,报销比例提高五个百分点。
3、住院待遇
起付标准
一级及社区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50元;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三乙(含专科三甲)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400元;三甲及市域外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800元。
一个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依次递减100元,直至降至零为止。参保人员在县域内医共体成员单位间转院,经转出、转入医院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审核确认的,取消二次住院起付线。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列入按病种收费管理的医疗费用,按照该病种收费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最高限额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含个人负担部分)为12万元。
报销比例
一级及社区医疗机构,报销比例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0%;三乙(含专科三甲)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5%;三甲及市域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55%。
符合我省计划生育法定的城乡女性参保居民每次生育(含顺产、剖宫产)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报销。
4、大病保险
起付标准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因患大病发生的个人负担的医保目录内住院及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超过19360元的部分。
最高限额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10万元,报销比例70%;10万元~最高限额,报销比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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