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为员工选择的医疗保障福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如下为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石家庄市城镇职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解决企业职工医疗个人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2000〕6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具备经济承受能力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条企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高于当地上年度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应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其他有条件的企业,也应为本单位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之和的4%提取补充医疗保险费。其中2个百分点向同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缴纳,2个百分点由用人单位集中管理。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和经费来源及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第六条企业缴纳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或基本养老金的2%划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和其他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
第七条企业集中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医疗个人负担过重的医疗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企业自定。
第八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企业应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基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为本单位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纳入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根据《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现将长期慢性病病种规定如下:
一、呼吸系统疾病(2种):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二、循环系统疾病(5种):慢性心力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
三、消化系统疾病(3种):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
四、泌尿系统疾病(3种):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
五、血液和造血系统疾病(4种):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六、内分泌系统疾病(5种):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七、代谢疾病(1种):糖尿病;
八、风湿性疾病(2种):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
九、神经疾病(4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
十、精神疾病(1种):精神分裂症;
十一、其他(1种):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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