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青政办〔2016〕81号)和《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青人社厅发〔2016〕161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市(州)政府及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办法。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青政办〔2016〕81号)和《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青人社厅发〔2016〕161号)规定,为进一步强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市(州)政府及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30日
第一条 根据《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青政办〔2016〕81号)和《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青人社厅发〔2016〕161号)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市(州)政府及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考核对象为市(州)政府及人社、财政等相关部门。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年度考核主要指标包括:
1、城乡居民参保扩面计划、基金征缴率、基金上解率、基金支出增长率等指标纳入政府目标任务考核体系的情况。
2、医保经办服务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监管情况。
3、参保扩面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医保基金征缴情况。
5、医保基金上解情况。
6、医保基金支出情况。
7、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签订和管理情况。
8、医保复合型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情况。
9、医疗费用审核和结算情况。
10、分级诊疗制度和医保差别化支付政策执行情况。
11、报表和基金运行分析报送情况。
12、市(州)、县(区)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
13、医保基金的监管考核和绩效评价情况,基金安全运行监督情况。
第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考核与全省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由全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一定比例折算后计入市州年度考核总分。
第六条 考核标准全省统一。具体分值按《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年度考核指标》(详见附件)评定。考核分值满分为100分。
第七条 市(州)政府及人社、财政部门要强化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监管,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基金安全和平稳运行。医保经办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政策,严把基金审核、支付关,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各市(州)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年增长率不得超过当年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的增长幅度。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青海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年度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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