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逐步实现全民享有医疗保障,订立《眉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如下是办法全文,欢迎阅读!
眉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逐步实现全民享有医疗保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三)实行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不建个人帐户、保住院、保当期。
(四)符合参保条件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实行自愿参保。
(五)资金筹集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
(六)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分别管理、分级运行、独立核算,并建立全市风险调剂储备金制度,调剂比例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5%。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市级统筹。
第四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所辖统筹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大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大学本专科、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及政府补助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眉山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每年度缴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上年度眉山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状况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参保对象自愿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加强医疗保障。其缴费、医疗待遇标准及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补助标准:凡参保对象由政府每人每年进行补助(从2010年起按120元/人的标准执行)。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以下参保对象的由政府再给予补助。
(一)对属于低保对象或残疾的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由各级政府每人每年再补助。
(二)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参保对象,其家庭缴费按应缴费金额的60%左右计算,剩余部分由各级政府每人每年再补助。属于低保对象的参保缴费补助,由民政部门在医疗救助金中补助,不足部分由政府补差;属于残疾对象的参保缴费补助,由残联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补助,不足部分由政府补差。
其中,低保对象的成年人在享受上述补助后,再由区县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金中给予其家庭缴费金额50%的资助。
(三)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人、抚养人)的“三无人员”参保缴费全额补助,由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补助,不足部分由政府补差。
(四)凡享受补助人员,符合补助多种条件的,只选其一,就高不就低。
(五)已享受本办法补助的参保人员不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补贴。凡享受灵活就业医疗保险补贴的人员只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九条 市、区县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将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鼓励政策。
第十一条 参保缴费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度预缴制,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为缴费期。
(二)城镇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在缴费期内到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所(站)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在校学生由所属学校统一办理。
第四章 医疗保险待遇及基金支付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待遇期限
(一)按自然年度缴费的参保对象,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按学年度缴费的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为参保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
(二)逾期缴费在3个月以内(截止参保当年的3月31日)补缴费用的,医疗保险待遇从补缴月的次月起开始计算。
(三)逾期缴费超过3个月(参保当年的3月31日后)的视为断保,允许补缴,补缴后视为连续缴费,但医疗保险待遇从补缴之月起第7个月开始计算。
(四)新入户籍人员(市外迁入人员和新生婴儿)入户当年内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月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他新参保对象,自参保缴费之月起第7个月开始计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对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药品按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按规定进行支付。
第十四条 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第一部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一)报销比例:三级以下(不含三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50%。
(二)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未成年人(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27元,成年人(不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50元。
第二部分:住院医疗费用
(一)起付标准
1.未成年人(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三级医疗机构以下无起付线,三级医疗机构为660元。
2.成年人(不含18周岁以上在校学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疗机构260元,二级医疗机构:县级医院360元、市级医院460元,三级医疗机构660元。
3.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的,每次降低100元,最低不低于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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