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自治区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从今年起广西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80元提高至420元。
今年,全区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在2015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每人每年77元,各市县财政补助不低于每人每年43元。自治区直属高校大学生属地参加居民医保的,按所在地规定的学生参保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120元,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此外,2017年度的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暂按每年每人不低于150元缴纳;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标准,应按照《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5〕5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暂按每年每人不低于120元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对个人缴费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缴费应在统筹地区参保规定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
二、城乡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标准,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民发〔2014〕49号)以及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三、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调当地高等院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52号)规定,共同做好在校大学生、特别是今年新入学大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
四、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协调当地物价部门,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的有关规定,将各类中小学校(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殊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应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代收费项目,按参保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代收参保费,并按时足额交到所属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各地要做好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征缴宣传工作,告知个人缴费权利与义务,引导群众合理预期。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入学通知公开信、网站、手机短信微信、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使更多的城镇居民积极主动参保,确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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