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小编了解到,昨日,佛山市人社局发布了《佛山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其中最大的变化就是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对愿意承担佛山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新政:取消定点医疗机构审查
佛山市人社局医保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该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按照国家和省人社部门的要求,结合佛山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这两项按照原来的办法是要经过人社部门审核的。”该负责人表示,新政实施后取消了这两项行政审批的手续,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只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就可以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不需要经过人社部门的行政审查。
此外,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对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准入手续方面有所简化,但是要求必须符合医院管理方面的要求。
征求意见稿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条件进行详细的规定,在佛山内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应取得执业许可证并营业6个月以上,信息系统能满足参保人的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需求,并能满足与经办机构管理系统的联网要求。服务场地方面,村卫生室(站)、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四十平方米;专科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两百平方米;综合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四百平方米;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两千平方米,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编制。
同时,意见稿对在册执业医师数量也有规定: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5名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2名以上,村卫生站不受此项规定限制;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综合医疗机构30名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5名以上;镇卫生院每个诊疗科目有1名以上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
佛山有349家定点医疗机构
记者了解到,目前,佛山市内共有349家定点医药机构,按照新政,这也就意味着所有的定点医机构和定点零售药点都需要采取协议管理。
按照征求意见稿,医疗机构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向所属区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零售药店于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和10月1日至10月31日向所属区的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那么,新政实施后,佛山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数量是否会出现大量的增加呢?对此,佛山市人社局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来设立的准入条件,已经包括了90%以上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因此,新政实施后,预计在数量上变化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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