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才能更好地提高大病保险的保障质量,守住社会公平底线
“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这句流传多年的民间谚语,也许很快就要成为历史。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今后还要逐步提高。到2017年,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国务院的决定,针对的正是百姓的“痛点”。看病,尤其是看大病,治疗费用高昂,可说是一种灾难性支出,很多家庭难以承受,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再次报销的大病保险,像一个“稳定器”,给大布者家庭结结实实地兜了底。笔者曾在青海采访过一户人家,4口人中只有女儿每月有相对稳定的1000多元打工收入,婆婆常年患骨关节餐肺部疾病,当次14457.78元医药费,新农合结算9011.10元,大病报销4156.34元,自付仅1000多元。大病保险政策在当地落地运行半年多,就使一万多个家庭避免了因病致贫。
然而,从各地试点情况来看,虽然大病保险实施后,实际报销比例提高了12个百分点左右,但仍存在筹资不稳定、偿付压力大等问题。从大病保险的制度流程看,筹钱、管钱、花钱,是相互联系的三个阶段,前两个阶段的制度完善,同样重要而艰巨。只有创新性地融合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同时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才能更好地提高保障质量,守住社会公平底线。
大病保险的背后,有一套筹资机制支撑。按照测算,人均筹资达到39元,才能避免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然而现实中,很多地区只是将新农合、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总额的5%划为大病保险资金,人均筹资水平达不到测算的标准,支付比例难以逐步提高。这就需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筹资机制,提高保障水平。
同时,各地对于大病保险合理保障范围执行的力度也不一样,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比如,大病的范围,以病种划分还是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划分?基本医疗标准不明,哪些药品、项目属于基本医疗范畴?什么样的人群被认定为“没有支付能力”,需要在大病保险报销的基础上进行医疗救助?看起来是技术问题,但在医疗保险这个“精细活”里,处理好这样的技术问题,才能防止内部分配中“劫贫济富”现象的发生。
而在资金管理上,则需要更多依靠市锄制。医疗领域被视为准“公共绿地”,使用者对于医疗资源,也有着很强的“排他占有性”。在“供给制造需求”理论下,容易产生过度医疗。去医院看病,大小检查做个遍,药品开了一大堆,是常有的事;患者因为有医保,也不怕这样的过度服务。医患“合谋”,导致医疗费用居高不下,造成保险资金使用面临支付难题。在这样的情况下,让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大病保险,可以发挥其专业的精细管理、风险管控的优势,严密堵住漏洞,控制费用增长,遏制过度医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这正是市场手段的效率所在。当然,由于商保公司具有趋利性,需要对其实行更严格的监管,避免其“逆向选择”,或发生“搭车卖保险”等不合规行为。
大病保险让百姓收获了安定感,是一件大善事。让大病保险的制度更合理、更完善,才能让这一善举释放持久的红利,让人民群众有“稳稳的幸福”。
“大病医保城乡全覆盖,给公众“稳稳的幸福””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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