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保范围?
答:①在本县居住的城镇居民,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障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应参加居民医疗保障。
②属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失地农民中非从业人员,已在城市稳定生活的务工人员随住的非从业家属,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口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
2、缴费标准?
答: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未成年人或选择一档次缴费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90元/年;选择二档次缴费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210元/年(选择二档的未按月享受职工退休养老待遇的60周岁以上老人个人缴费140元/年)。
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按一档90元缴费。
3、如何参保?
答:居民医疗保障每年参保缴费一次,每年9-11月缴纳下年度医疗保障费。在校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分别由所在学校负责集中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他城镇居民须带户口本或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还需分别提供低保证、二级以上残疾证,到户籍所在社区或乡镇财政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和社会保障卡信息采集、缴费手续。
4、住院费用报销标准?
答:①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选择一档缴费参保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分别报销80%、65%、5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选择二档缴费参保的,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分别报销85%、75%、6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9万元(未成年人按一档缴费享受二档待遇)。
②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参保登记手续按标准缴纳相关费用的,出生之日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相关待遇。
5、居民医疗保障大病保险报销政策
在我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单次或多次住院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8000元以上,超出部分进入大病保险报销。
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8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一个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年度内符合大病报销范围的累计个人自付费用在8000-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报销50%,30000-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报销60%;5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大病保险医疗费用上不封顶。
6、基本住院费用及大病保险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在县、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本(低保对象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本、低保证,重度残疾人员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本、残疾证)到该院办理医疗保障登记手续后,基本医疗费用和大病保险发生的费用直接在定点医院结算报销。
若在武汉19家定点医院住院,应在三日内将病情证明、医疗保障本、身份证相关信息报送(传真)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做好异地就医待遇审批后,住院费用可直接在医院结算,无需回郧西报销。
因转外就诊或在外务工紧急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三日内将病情证明、医疗保障本、身份证相关信息报送(传真)医疗保障局,审批相关手续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全额自付,在治疗终结后30日内持出院小结、一日清单和发票等相关资料到县医疗保障局基金结算科审核报销。
7、以下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一是欠缴医疗保险费期间;
二是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是个人故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残等(精神病除外);
四是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斗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是参保人员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使证的机动交通工具的交通事故,以及在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医疗费用。
六是其它不符合医疗保障和相关政策发生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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