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1、先由个人承担一个门诊起付标准,具体为300元。
2、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统筹基金承担的比例为:
(1)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一档的参保人员,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4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50%;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70%。
(2)其他城乡居民医保二档的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25%;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35%;在其他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基金承担60%。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和急救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基金承担的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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