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政府办下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从2015年4月1日起执行,这是我市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管理,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的又一措施。
据了解,调整后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标准,让群众更得实惠。此次调整,涉及多个方面内容,费用结算的天平更加向群众倾斜。调整进一步明确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提高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限额。其中乙类项目个人先自付的费用和特殊医用材料超费用限额的部分不列入医疗费用报销范围,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限额标准再次“看涨”,提高到7万元。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报销比例有所提高,是此次调整的一大亮点。据了解,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实行年度累计分段报销的办法: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等人员,下同)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或二级综合医疗机构,一级、其他二级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基层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以上至1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80%、85%、90%,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20%、15%、10%;1万元以上至5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85%、90%、95%,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15%、10%、5%;5万元以上至7万元的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90%、95%、95%,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10%、5%、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7万元以上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报销比例及最高支付封顶线按原标准执行。
此次调整还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费用限额进行了明确。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合并纳入住院医疗费用分段报销范围。发生诊疗服务项目为甲、乙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年度限额为7万元;为丙类的,所使用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与此同时,新的医保政策还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挂钩期医疗费用限额。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限额与连续参保缴费时间挂钩:连续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的,医疗保险基金不予补偿;满6个月不满1年的,医疗费用限额为3万元;满1年不满2年的,医疗费用限额为5万元;满2年以上的,享受正常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此外,新的医保政策,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转外地住院治疗个人先自付比例作了新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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