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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启动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字体时间:2015-05-14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日前,我市在政策标准、待遇水平、信息系统、经办流程“四统一”的基础上,按照“政策标准统一、基金独立核算”的原则启动了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城镇医疗保险由旗县级统筹提高至市级统筹,使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我市医疗保险改革2001年启动实施,实行旗县级统筹。多年来,在“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发展方针指导下,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构筑起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补助、生育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和补充医疗保险等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障体系,并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了覆盖城镇各类人群,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截至2014年底,全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103万。但由于统筹层次低,政策待遇不均,各旗县市区报销标准高低不一,最高支付限额差距明显,群众就医结算不方便,迫切需要从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统筹层次,提升医疗保险服务效率。2014年,通过对市本级及各旗县市区城镇医疗保险政策的梳理和调整,市政府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城镇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六个主要政策,为实行市级统筹打下了制度基础,各项政策更加倾向民生保障。

注重制度整合衔接,全市政策“一盘棋”

注重实现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政策的制度衔接,统一两个险种的基本政策框架体系,如两个险种医疗等待期、住院起付标准的一致,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成年居民首次参加医疗保险,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转统筹区外治疗1000元。

最低缴费年限25年,实际缴费不少于14年

设立通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同时为降低用人单位、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负担,解决已经退休人员的医保后顾之忧,规定最低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两者合并计算,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4年,视同缴费年限指2000年12月31日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录用手续或劳动合同鉴证,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

统一个人账户计入比例,向退休人员倾斜

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依照职工不同年龄段,按本人缴费基数或养老金(退休费)的一定比例计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账户整体计入比例为:45岁以下的,按2.8%计入;46岁以上的,按3.2%计入;退休人员按3.6%计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金额归职工个人所有,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域内工作调动时,其个人账户结余额可随同转移。

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建立大额和大病医疗保障体系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大额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4万元。

慢性病、重大疾病和罕见病纳入门诊治疗

19种慢性病、重大疾病和罕见病门诊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肺结核病;精神病;癫痫病;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类风湿性关节炎;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乳腺肿瘤内分泌治疗;心脏搭桥和置放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慢性丙型肝炎治疗;注射胰岛素糖尿病;真红细胞增多症;费城染色体阳性慢性髓性白血病。

参保人员享受生育限额支付待遇

参保职工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限额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据实支付,超出限额部分不予支付,具体限额标准为: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顺产生育医疗费限额2000元;剖宫产生育医疗费限额3500元。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本人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顺产生育医疗费限额2000元,剖宫产生育医疗费限额3500元。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本人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享受生育医疗费限额补贴待遇,其中自然分娩医疗费限额补贴标准为600元,剖宫产限额补贴标准为1200元。

新生儿“落地参保”

新出生居民由其法定监护人在其出生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并一次性缴纳相应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其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未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当月及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降低贫困、重度残疾人员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成年城镇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个人缴费降低60元。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城镇居民参保,个人缴费降低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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